索 引 号:000014349/2021-24420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tt备用网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3日 |
标 题: tt备用网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tt备用网址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贵政办规〔202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9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tt备用网址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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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tt备用网址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tt备用网址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根据tt备用网址《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tt备用网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遗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且法定存放期已满,无亲属或组织(单位)认领或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
(一)经公安机关勘验,确认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非正常死亡经公安机关勘验确认其死因及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
(三)在医疗机构死亡,其亲属、委办人或组织(单位)遗弃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并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鉴定和备案。公安部门案(事)件主办单位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全面采集相关信息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无人认领遗体法定存放期满后,由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或殡仪馆送达《遗体处理函》,公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认为无继续保存需要的,则出具《居民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在押期间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依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在监管场所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办理办法》进行处理。
依法被执行死刑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法院办理相应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及经办负责人签名。
流浪乞讨人员死亡且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办法依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经调查已确认身份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认领遗体和办理火化手续,并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无法通知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绝认领遗体的,公安机关须在《居民死亡证明》注明情况,并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自接到通知发现遗体之日起90日内进行验证备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交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的医疗机构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须注明遗体身份信息、家属联系方式等);医疗机构收治后无法查明遗体身份的,应发函至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
第八条??无人认领遗体法定存放期已满,由民政部门负责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报刊、门户网站等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公示期满后,由殡仪馆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依法火化遗体。
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遗体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处理。遗体存放、火化等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认领者(组织)承担。
第九条 家属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表示放弃认领的,民政部门或殡仪馆无需公告,可以将遗体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立即火化的,由殡仪馆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留档再按相关程序火化。火化后,无人认领遗体的骨灰自火化之日起保留6个月,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骨灰保存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遗体存放、火化等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认领者(组织)承担。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无人认领遗体的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保存等处理环节的相关资料,并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健、外事、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的遗体,按发现属地进行统计,根据《tt备用网址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贵政办发〔2015〕51号)规定,其殡葬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审核、统计并上报市民政局汇总,市民政局复核后的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负担70%,各区财政负担30%,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民政、公安、卫健部门和殡仪馆可以按各自的职责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作为本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
第十五条??民政、公安、卫健、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遗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自治区有新的处理办法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自治区新的处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tt备用网址市民政局、公安局和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